專題一
違規收送名貴特產和禮品禮金
幫人辦事自己不收錢,家屬收錢,可以嗎?
現實中,一些黨員干部存在這樣的認識誤區:幫別人辦事,只要自己不收錢,就不會違反紀律。殊不知,《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九十四條明確規定,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,清正廉潔,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,反對任何濫用職權、謀求私利的行為。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,本人的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,其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行為,實際上是以權謀私、收受賄賂的一種表現形式。2007年5月中央紀委《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》和2007年7月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,先后在黨紀和刑事領域明確: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利,授意請托人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,以受賄論處。實踐中,如果黨員干部本人不知情,則構成違紀,其特定關系人涉嫌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。如果黨員干部知情,則應以涉嫌受賄犯罪定性處理。
來 源 | 廉潔江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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